部蒙古原亦无盟,道光三年始分二十四旗为左右两翼,每翼添设正副盟长各一员。)各盟初定每年会盟一次,后改三年一会(青海各札萨克每隔一年举行一次)。届时,清廷派出钦差大臣亲临盟会(后改遇有必要时始参加),并参与检阅军队、审阅各旗丁册、军备和审理狱讼。盟有盟长、副盟长,亦称大札萨克,由理藩院挑选盟内札萨克或闲散王公,奏请皇帝任命而成。在喀尔喀蒙古,四部的汗就是盟长。各札萨都统属于理藩院,驻在该地区的将军、大臣也有监督之责。
另外,在喀尔喀蒙古迤西的科布多地区,还有阿尔泰诺尔乌梁海、阿尔泰乌梁海和唐努乌梁海等部。对于他们,清朝政府也采取编设佐领的办法进行管理,并置立总管,归由乌里雅苏定边左副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统辖。
3.新疆地区
清朝政府对新疆采取以军事长官综理军民事务的方式进行统治。伊犁是全疆的*军事中心,新疆的最高长官署一伊犁将军衙门即驻在此地。将军以下有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和领队大臣。他们除协助将军管理伊犁本地区外,大部分被派镇守各地。
当时,新疆南北两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北疆原为准噶尔等部的游牧区,清朝政府统一该地后,居住此地的有哈萨克、厄鲁特蒙古、维吾尔,以及后来陆续移居的汉回等民族的商人、农民、手工业者,还有八旗、绿营军队及家属(有满、蒙、锡伯、索伦、汉等民族)。对于哈萨克,除一小部分编为佐领外,居于卡伦(即哨所)近傍者,由清廷给头领以封号,每年军队巡边时,酌收其马税,他们的内部事务,一般不加干预。对于蒙古各部,如前所述,实行盟旗制。对于聚居于乌鲁木齐等地的汉回民人,则仿照内地设府、州、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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