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的上述政制,差不多都套用了该地区或本民族旧制的做法,又适当加以改造而成。象采用伯克制时,明令废除其世袭制度。在西藏噶厦的人员组成方面,也适当作了必要的调整。至于土司,更非元明之时的故样了。而且不论何种官制,均按清朝政府的规定,授予一定品衔,以期比照划一。有时候,即使是同一民族,其施政亦不完全相同。在蒙古族中,内属蒙古实行八旗制,外藩蒙古采取盟旗制。在盟旗制中,漠北喀尔喀蒙古四部的汗,就是当然盟长,而青海各部蒙古,在道光二年(1822年)以前的相当长时间里,虽有盟会而不设盟长。在维吾尔族中,哈密、吐鲁番两地实行世袭札萨克制,与其它地区所行伯克制有别。同为藏族,西藏归噶厦治理,居于周边的青海、四川、云南的藏族多为土司制,川边的松潘和大小金川等地,则设立了厅或直隶厅。如此等等做法,使清朝统治者可以在较小阻力之下,达到更好的统治效果。
3.厚养头领人物,实行分而治之
清朝统治者对各民族的头领人物都竭力加以优待,一般都保留他们原来的地位和各种特权,以期通过这些人物以达到安谧边疆的目的。其中特别对一些投靠较早又影响较大的人,更恩宠备至。
实行满蒙结盟,乃是整个清代的国策。清廷根据蒙古封建主原来地位的高低和对其效忠的程度、功劳大小,分别授予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台吉等各种爵位,使他们享有各种*和经济特权。此外,政府每年要拨出大量银两、缎匹,以及俸禄等形式,赏赐蒙古贵族。清朝统治者还通过满蒙亲贵世代互通婚姻的办法,紧密双方的关系。对各民族中一些立有别殊功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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