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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边疆行政体制

时间:2007-3-10 10:30:43  来源:不详
,归辖于甘肃省。

南疆为维吾尔族人民的主要聚居区。清廷于喀什噶尔(今喀什)设参赞大臣,统领南疆诸事务,又于英吉沙尔设领队大臣,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各设办事大臣,同时保留原来的伯克制度(维族人民称官员为伯克),但废除世袭制,并照清制授予三品至七品衔。在南疆各大小城市,都设有阿奇木伯克,全面负责境内的民政事务。以下还有伊沙噶伯克、商伯克、噶匝纳齐伯克、哈子伯克、密喇布伯克等,分别负责粮赋、仓库、词讼、水利诸事。在哈密和吐鲁番,因当地头领投清时间较早,后来在统一新疆过程中又立有功劳,故实行世袭的札萨克制度。

在喀什噶尔以西和西北地区,还居有布鲁特(即今柯尔克孜族)各部和塔吉克族人。对于他们,采取由将军、参赞拣选当地头领奏请授予翎顶的办法,以行施管理。

4.西藏

清朝政府对西藏实行政教合一的管理制度。达赖喇嘛(驻前藏)和班禅额尔德尼(驻后藏)是两个最高宗教领袖,同时也掌握*大权,但具体事务则委托第巴[2]处理。雍正五年(1727),清廷向西藏派出驻藏大臣两员,代表中央政府负责全藏事务。乾隆十六年(1751),清廷鉴于第巴权势过重,易生事端,明令取消第巴制,改由噶厦处理政事。噶厦由三名贵族和一名僧侣组成,叫做噶伦,授三品衔。以下有四品仔琫三人,商卓特巴二人,在“商上”(库藏)总司出纳;五品衔有业尔仓巴,管发放各番目口粮;协尔帮管理刑名,郎仔辖理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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