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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边疆行政体制

时间:2007-3-10 10:30:43  来源:不详
萨城“番民”,希约第巴管领布达拉带番民。还有六品衔的达琫管理马厂。地方官员统称“营官”,有边营官、大营官、中营官和小营官。还有相应的喇嘛官,但不授予品衔。统领藏兵最高官叫戴琫(四品),以下有如琫(五品)、甲琫(六品)和定琫(七品)。

清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西藏地方的管理,乾隆五十八年(1793)颁布了著名的《钦定西藏章程》,明确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地位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凡噶伦以及下属各僧俗官员,都属驻藏大臣管辖,其任命权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后奏请补放,另外如审查时财政收支、春秋巡视国境、设立关卡,主持对外交涉等等,亦都由驻藏大臣经管。清朝政府还建立金本巴瓶制度,规定达赖、班禅和前后藏各大呼图克图(活佛)灵童转世的“金瓶掣签”的仪式,要驻藏大臣亲临监视,然后呈清廷批准,才算有效。达赖、班禅的坐床典礼,也由驻藏大臣主持。

5.土司地区

土司制度是利用原部落的统治基础,任命其头领为朝廷官员,并可世代承袭、世守土地、人户,即所谓“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3]的统治方式。土司制度相传始于元,盛于明。清军进驻西南等省,承认和维持了此种做法。但土司制度毕竟具有浓厚的割据性,不利于朝廷政令的贯彻,同时随着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的日趋紧密,因土司各自为政所造成的有形无形的阻碍也愈加明显了。所以从明代开始,已出现朝廷废除土司,改为州县以实行流官统治的做法。到了清代,特别是雍正年间,在今滇、黔、桂、湘、鄂、川等省,更大规模地开展改土归流活动。到乾隆时候止,很大一部分土司被废,改为流官。尽管如此,还有相当多的土司被保留了下来。它们大体分布于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甘肃和青海、西藏等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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