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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经费的支出及其政策导向

时间:2007-3-10 10:34:32  来源:不详
1、常例开支 

常例开支的名目繁多,仅见于文献者即不下百余种。且某些开支项目在不同文献、不同地区又有不同的用法,如生员参加乡试所发路费,称起送科举银,又称生员路费银、乡试路费、脚力银两等;各省举人赴京会试所发路费,称起送会试银,亦称盘费银两、举人盘费、举人路费银、举人长夫银、举人水脚银、举人会试脚价、公车银两、会试公车路费等。以上两项在某些地方开支项内又统称为乡会士子旅费、考试盘费。我们可以把各项开支分为四部分,一是用于乡会士子的路费,一是用于考官的路费,一是科场经费,一是考试后的宴赏。 

①乡会试士子之路费 

清代一直没有制定针对全国生员颁发乡试盘费的条例。后来有些省分自行捐资,并奏报获准,渐形成常例。如湖南长沙府,“生员之就乡试者,旧例有司于七月初择吉祖饯,每名给路费银三两”[2]。四川宣汉县,“自乾隆以来先后置产”,资助考生,并由嘉庆十六年上任之知县徐陈谟制定条规,其中规定:“每遇乡试之年,合计三年租入,除支用外,合计应试人数,核算全行分给,不准存留。”“不赴试而冒领者,查出责令加倍赔出,归入下届。”[3]显然,宣汉县给生员的路费银是不固定的。江苏奉贤县(今属上海),至嘉庆时“始有宾兴公款,为资助寒士力不能赴省试者设也”[4]。这里只是助贫,而非平均发放。浙江上虞县为解决生员乡试路费,乾隆、嘉庆时均有邑人捐献田产,呈请督抚批准后,以租税收入作为资助生员的乡试路费。嘉庆十三年定:“此项路费以周寒畯,其教职、监生、捐贡,不得一例滥给。”道光七年,又有邑人捐田,经浙江巡抚刘彬士奏准,“永作士子乡试路费”[5]。道光九年,时任湖北武昌府知府的裕谦,鉴于生员“恒虞旅次无资”,而“向隅兴叹”,乃倡率所属十州县公捐廉银五千两,发各典商,三年可得息银一千八百两,作为乡试路费,“庶寒士略有所资,可期临场更为踊跃”[6]。乾隆统一新疆后,即允许新疆生员赴西安参加陕西乡试。乾隆四十二年,新疆生员黄斌考取陕西乡试第二名,该地方官奏请嘉奖,高宗特谕:“向来云南、贵州举人进京会试,一路赏给驿马骑坐,所以体恤远方寒畯者,至优极渥。本年陕西乡试,中式第二名举人黄斌,即系新设迪化州阜康县人,可见关外人文渐盛,殊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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