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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经费的支出及其政策导向

时间:2007-3-10 10:34:32  来源:不详
南,八百两;贵州,七百两;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六百两;江南、浙江、湖北、江西、陕西、五百两;河南、山西、山东,四百两。尔等可寄信各督抚,遵照此数,不得以私意增减,主考等亦不得于此数之外更有所受。将此永著为例。”[14]此项开支,由各省督抚在正、副主考回京时于存公银两内支给。光绪元年,陕西、甘肃分闱考试。甘肃考官路费银初照陕西,给五百两,八年奏准:“甘肃正、副考官,豫支路费,仿照四川额数,各给银六百两。”[15] 

各省同考官,向无路费。雍正五年,世宗认为选本省在职州县官任同考官多有不便,因为“知县身为民牧,所职地方,政务甚为殷繁,每当乡试届期,赴省入闱,动经数月,诸事必致耽延迟误”,且“本省本县应试士子,皆系县令所管辖之子民,于形迹亦涉嫌疑”,遂决定将“外省房考之例,斟酌更定”,从邻省举人、进士在家候选者中临时调取数十人,经选拔后充任同考官。后九卿遵旨议定:除顺天乡试外,各省乡试,饬令所属地方官,各将在籍候选之进士、举人,“确访读书立品、不干外事、文行素优者”,造册报府,申送督抚衙门,以备邻省调取。大省十八房者调取三十名,中省十四房者调取二十五名,小者十二房、十一房者调取二十名,十房者调取十八名。主考进闱之日,与监临、督抚当堂掣签,“掣得内帘者入闱分校,其余俱令回籍”,所有“调取之举人、进士,往来路费,每人给银三十两。在本省公费银两内动支”[16]。雍正十年停此法,改从本省在籍候选之举人、进士中考选,遂无同考之路费问题。 

③科场经费 

科场经费系指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的各项开支,名目最多。大体有如下数项。 

增修、刊印《科场条例》费用。定制,《科场条例》十年奏修一次;每届乡会试,颁发给监临、知贡举、正副主考官、会试同考官、各省布政使各一部,而且要“榜示于通衢,遍行晓谕”[17]。此项费用无定额,届期由礼部奏请拨银数额,例由户、工二部核销。如光绪十一年重修并刊印,共用银一千五百两。[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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