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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行政处分制度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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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4:3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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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封建国家更加重视对官员的管理,一旦其在执行政务过程当中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将按照处分制度予以严厉制裁。从而实现“励官职”,“儆官邪”33的治政、治吏作用。到了清代,更是强化对官员施政的管理,这不仅表现在处分立法方面的沿袭创立,以“例”治官,对《吏部则例·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的不断修订。而且表现在对于处分条例的严格执行运用方面,从罚俸到革职条例,“各有专条”34,使得官员处分不断,其失职渎职行为皆难逃行政的制裁。
第一,处分一般官员:以个体而论,据史载,乾隆中期大臣阿思哈属下有一名县令李如龙,在河南遂平、新郑、叶县、宜阳、明乡,河内为官十三年,而其罚俸竟有“二三十案”35,计算平均每年都会被处分二到三次。且因其地位卑微,“蒞任以来,处分多而开复不易”36。就整体而论,其他官员处分也不轻不少,据统计成下表:
提 奏 人
时 间
被参劾官员
处分次数
署理两广总督杨应琚
十九年
广东曲江县知县李绍膺
72次
两广总督杨应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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