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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行政处分制度探究

时间:2007-3-10 10:34:38  来源:不详

失察耒阳县生员贺世盛编造逆书案 

革职留任仍注册 

54.6 

湖南巡抚 

失察私盐停泊河干乘夜偷越,穆克登布不据实查办 

免革任仍注册 

54.11 

患病解任 

将年老川北道明安,出具笼统考语,议以补官日用 

罚俸一年 

 资料来源:(乾隆朝)内阁吏科题本·纠参处分45 

    从以上所有大员处分种类来看都为革职留任,对于这些处分,按照制度规定三年、或四年才能予以开复,因此大员要开复所有这些处分,累计起来至少得用二十七到三十年的时间。如李世杰身为地方大员,在十年期间,几乎平均每年都要被处分,这十三案最快三十九年才能全部开复,稍迟就可想而知了。 

官员这种处分的频繁严厉,正如龚自珍所描述的那样:“约束之,羁縻之,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见而免冠,夕见而免冠,议处、察议之谕不绝于邸钞。部臣工于综核,吏部之议群臣,都察院之议吏部也,靡月不有。府州县官,左顾则罚俸至,右顾则降级至,左右顾则革职至”46。形象的概括了乾隆朝处分官员的频繁严厉,反映了朝廷对各级官员处分的重视,对官员的严格管理。 

2.乾隆后期处分的强化严厉 

乾隆朝每一时期处分的状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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