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不准抵销”28。由此表明清代法规对公、私罪的严格区分,借此调动官员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
2.处分的分类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处分法规根据官员违法行为所属部门的性质不同,将所有处分归为六属,即吏属、户属、礼属、兵属、刑属、工属。每属又包括不同的条目,吏属之下有公式等十五目;户属之下有仓场等十二目;礼属之下有科场等五目;兵属之下有驿递等五目;刑属之下有盗贼等七目;工属之下有河工等二目,且目皆有条,凡处分官员都按条以定议。这些具体条款,有时又随时政的变化,作出一定的增删修改,以便于掌握和执行。
3.具体的处分
乾隆朝行政处分分为三大方式。一是罚俸,“罚其应得之俸”。以年月为差从罚俸一月直到罚俸二年,共七个等级。官员罚俸采取逐年扣抵的方式,先“将本年应领俸银扣抵。若再有罚俸之案,该员情愿完纳销案为升迁之地者,听其自便。若不能完纳,仍将伊任内应得之俸,逐年扣抵,不必勒限追缴”29。二是“降级留任者”和“调用者”,降留者就是以官员现任之级递降,照所降之级支取俸禄,但是仍留于现任,从降一级留任到降*留任分为三个等级;调用者就是按照现任之级实降离任,从降一级调用到降五级调用分为五个等级;对于那些降调而级不足者,“则议革”30。三是“革职”31,处分的方式“至革职,则止焉者,曰永不叙用”32。在实际中革职留任的情况很多,其等级在降*留任之上,相当于降一级调用处分。这三种处分方式之下各有更为具体的等级规定,层次清晰,但所有的处分方式,无外乎这三种而已。这种行政处分方式的设定具有关键的意义,其设定是否合适,直接关系到行政处分效能的发挥。同时规定对违纪人员给予何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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