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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行政处分制度探究

时间:2007-3-10 10:34:38  来源:不详
四司,其中的怒司――考功司,则专门负责内外文职各官的处分。对于吏部各官的处分,则由都察院负责查办。可见,只有吏部和都察院在法律上才享有处分官员的权利,揭示了清廷对官员处分在机构设置上的层层防范。 

2.处分的运作过程 

第一,处分的提出:处分官员可具题、可提奏、可陈请,因官员等级不同而方式也各异。概括而言,普通官员由吏部或都察院擬定,高级官员由军机处向皇帝请旨擬定,即必需“有特旨”8。有些案情因涉及面较大或影响较广,地方大员也可以率“有参奏,有陈请”9,其中由吏部具题的最为普遍。 

吏部具题处分时,按照官员品级高低不同,分为两种。一种将高级官员以及实降实罚和处分较重的官员以专疏具题。如道、府以上各官的降调处分;三品京官以上大员的处分;知县以上各官的降调离任;以及内外官员中实降、实革者都专疏具题。另一种是将一般官员和虚革虚降、处分较轻的官员进行汇题。如现任州同、县丞以下等官的降罚处分;州县以上外官和四品到六品之间的京官的降留、革留等虚降虚革处分;以及“处分仅止罚俸,及议降、议罚有加级纪录可抵免”10的官员都附入汇题。吏部、都察院以及地方大员在提出处分时也担负风险。如在提出处分时,将要处分官员或遗漏揭报,或明知不参,或笼统参奏,都将按照“开揭职名迟延例”,“不行详查例”予以各类处分。  

第二,处分的初议、议定和定议:处分上报后,乾隆要根据官员所犯过失的性质轻重分成不同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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