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的概念则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人类历史步入到近代时,西方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行政”概念随之出现。此时学科体系的分类也发生了变化,向科学性、系统化迈进,行政学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产生了。史学界在官僚制度研究领域,为了更细致的研究,借鉴行政学的概念,提出了“行政处分”。从历代处分的运作来判断,古之“处分”实质上就是近代意义的“行政处分”。本文考虑到学术研究的一致性,使用了“行政处分”这个概念,下文将对这一制度及其运作做一剖析,望方家指正。
二 行政处分制度的建制规定
行政处分作为封建国家管理官员的二柄之一,是封建王朝为了实现对国家的有序统治,而对执行政务的各级官员的违纪失职行为所采取的一项管理制裁制度。这项制度可追溯至战国时期,历代相沿不辍,至清代更成为有清一代二百多年治政、治官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清之行政处分制度,在“清承明制”的基础上,随后经历了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演变,迨及乾隆时期,处于一个基本定型、渐趋完善的阶段,期间有承袭、有改革、有创立。 这一制度在乾隆时期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依法治官的原则下,不断修订行政处分法规;二是在行之有序的原则下,制定行政处分的运作程序;三是在按条定案的原则下,酌定行政处分的具体条例。
(一)修订行政处分法规
中国封建社会,从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起,其*便由贵族*转向了官僚*,因而也引发了历代为治政,而对官僚的管理控制,为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法规,处分法规则为其一。到了封建社会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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