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的满清王朝,这种处分法规更是系统完善,为历代之最。这正如清曾国藩所夸:“用人行政,二者自古皆相提并论。独至我朝,则凡百庶政,皆已著有成宪,既备且详,未可轻议”1。
此话虽有些夸大,但也与史相符。这里所说的“成宪”,主要指清代为加强对各级官员和各部院机关的管理,先后制定的会典、则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其中都包含有处分法规,如《大清会典·处分则例》、《大清会典·处分事例》、《吏部则例·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六部处分则例》等等。这些成为处分各级官员的直接的法律依据,代代相沿,不断修订,日趋详备,下文就乾隆朝的简述之。
清代曾将指导总体政务的法律制度立为典,号为纲;具体的实施细则定为“例”或“则例”,称为目,即纲举目张。本此原则,从康熙朝开始,正式修订会典和各部则例,雍正朝继之。在康、雍两朝有关处分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康熙朝)《大清会典·处分例》、(雍正朝)《大清会典·处分例》以及《吏部则例·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六部处分则例》。迨及乾隆朝,国家进入极盛之世,为达到“天下道同”,使“官司有所守,朝野有所遵”2,更注重系统的行政处分法规的修订,嘉庆朝继之。其具体建制如下:
其一续修《大清会典》,其中有关乾隆朝行政处分的共有两部,一部是(乾隆朝)《大清会典·处分则例》,另一部是(嘉庆朝)《大清会典·处分事例》。这两部会典中的处分条例共同反映了乾隆朝的处分制度。其二继续修订处分则例。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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