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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行政处分制度探究

时间:2007-3-10 10:34:38  来源:不详
分方式。“轻曰察议,重曰议处,又重曰严加议处”11。在此通常规定之外,还有临时变通性质的“加议”和“减议”。“凡议处情与例不相比,亦得引例而加减焉”12。“加议”多达17个等级,“减议”也有9个等级,但是“加议”和“减议”也要合理、合法。 

在皇帝的初议旨意下,吏部进行具体的议定,根据律例确定官员的处分。即议定处分都要,“按条以定议。议处事件,例无正条,则引律,按大清律文定议。律文无可引,律无正条,则比议,取情事相近者,援引比照,必以律例全条载入。无可比则酌议,凡酌议则附闻于疏,请旨著于例焉”13。从而防止了享有行政处分权的吏部官员在处分时乱行引用,造成处分不当的情况,并阐明了行政处分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否则不得实施,体现了行政处分合法性原则。但是立法者对此唯恐不周,又制定了一些附件,以防止执法官员的随意盲目引用。为此规定,官员引用律例时,务将例文全条或所引则例的一段,或律文的一段写入,不能断章取义。如有违忤,“擅将别条割裂、增删摘取字面”14,将承办官员处分。而官员擅自作主,以“加倍”字样,加重所议官员处分的,则以“故入人罪论”15严加议处。可见,在这个层面主要是针对执法官员准确、恰当、公正的引用律例的严格规定。这样,从执法角度保证了处分的合法性、公正性。这个层面是处分中的关键环节,因此朝廷的防范程序也是最为到位的。 

在吏部议定之后,最后向皇帝上报处理结果以定议。皇帝则根据不同情况,或者认可吏部的议定;或者令吏部改签;或者废弃吏议,从而体现了皇权的最终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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