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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行政处分制度探究

时间:2007-3-10 10:34:38  来源:不详
第三,处分的执行:处分结果确定后,由吏部或都察院通知被处分官员,或咨会地方其它机构以及省级行政机构,进行具体执行,或将该官调离、或将该官革职,或者命令户部停支、扣除该官俸禄,以定议的处分时间为限度。并且将官之“即任者、去任者、罚俸、降俸、住俸者、开复者,皆注于册”16,以备日后查核。 

第四,处分的开复解除:清制规定了开复的条件:“降级留任者三年无过则开复,革职留任者四年无过则开复。若有旨六年、八年开复者,至期无过者开复,有过则以续案计之。如降级留任者,仍接扣三年,无过开复,革职留任者,仍接扣四年,无过开复,以后案降革之日为始,至后案满日一并开复,如前案、后案均系特旨留任者,则俟前案年限满后,方接扣后案年限,至满日一并开复,如罚俸,则俟所罚之俸年月日已尽,或如数缴完,方准开复”17。 

清制还规定,处分官员在法定的期满后,行政处分对官员的影响即予以终止,官员或其上司必须向吏部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道、府以上的外官、部院司员以上的京官等是“扣满年限,据咨具题”开复。外任的同知、通判、州县以及京内的小京官、笔帖式等“附入十日汇题”;佐贰官“附入一日汇题”18,送吏部查核,请旨开复。此后吏部根据记录清单予以清查核对,然后把官员处分予以解除。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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