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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行政处分制度探究

时间:2007-3-10 10:34:38  来源:不详
禀承前朝,也倡导以“例”治国,重视各种则例的修订,从而为处分则例的修订提供了一个客观有利的环境。乾隆朝中后期,编修则例已成为普遍定制。各衙门如六部、理藩院、都察院、内务府等,几乎没有不编则例的,在每一部院之下,又有专门性的或分司性的则例,《吏部则例·处分则例》即属此类。则例编成后,仍需不断补充,遂形成了定期修订的传统。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对修订时间作了明确规定:“每约数年或十余年,又复重辑一次”3,即定制各部则例的修订时间为“十年一修”4。正因有此种定期修纂规定,乾隆朝共完整的修订了四部《吏部则例·处分则例》。 

这四部分别是在乾隆七年(1742年)、三十四年(1769年)、四十四年(1783年)、五十五年(1794年),由张廷玉、傅恒、阿桂、和珅等分别负责修订。这些处分则例根据成案、通行和钦准的条奏,把各级官员办事违制应受的处分,按六部定制,分四十九项,为处分各级官员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研究乾隆朝行政处分状况的定制资料,较全面的反映了乾隆一朝处分的发展演变。 

(二)制定行政处分运作程序 

1.享有行政处分权的机构 

清朝规定吏部是分掌文官任免奖罚的机构,设于天聪五年(1631年),专“掌天下文职官吏之政令,凡品秩铨叙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布邦职”5,其地位可用一“贵”6字体现出来。其下由文选清吏司、考功司、稽勲司、验封司四个机构组成,世称“喜怒哀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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