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清代官员行政处分制度探究 |
|
时间:2007-3-10 10:34:38 来源:不详
|
|
|
可见其处分主要是在乾隆朝中后期为地方大员时,共有十三案,如下表:
时间
职务
缘 由
处 分
47.4
四川臬司
漏给屯练各兵月饷
降二级从宽留任
47.11
河南巡抚
告顶生员李一等编造逆词不实心稽查
降二级留任
49.4
河南巡抚
不实力查办焚杀抢劫重案
降*从宽留任
51.3
四川总督
审擬失入
降*从宽留任
51.12
四川总督
令逆案要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