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传统社会,那些热衷于乡村相助相恤、孝友睦族的善行美德,常常被冠以“义”的评价和推崇,如义门、义民、义士、义举、义庄、义田、义冢等。这种基于道德力量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治理方式,曾经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其表现内容和存在范围甚至超出于民间私权力的秩序,直接承载着国家
公权力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如盛行于清代的义图制度就是其中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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