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代一般商贾无专籍
清初,世祖核定天下户丁,明令当朝户籍承袭明制。
明代户籍,将天下人户分为军、民、匠、灶四大户籍(一说军、民、匠三大户籍)。“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有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人户“以籍为断”,不得变乱[2]。明代所设户籍本是一种职役,实为配户当差制[3],并非以人户所从事的职业为最终划分原则。故明代未为从商之人设立专籍,一般从事商业者多属民籍,军户经商者属军籍,前店后坊,既从事手工业生产,又经销其生产产品者属匠籍,曾制盐亦兼营其他物货者属灶籍,等等。因此,明代典籍中常见“军民铺户人等”字样。清承明制,经商之人亦无专门的户籍当无疑问。
清朝户籍制度之所以沿袭前朝,有其深刻原因。当时朝代鼎革甫定而战火尚未平息,清统治者还不能从戎马倥偬中完全腾出身来,着手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经济、文化制度体系,因此,许多建制承袭前朝做法,乃是不得已而为之。更重要的是,由于连年战争,清统治者军费开支巨大,朝廷财政极度拮据,因此急需向百姓征取钱粮以为支撑。而户籍制度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给统治者提供征调的基本依据。封建社会的户籍与徭役紧密相连,户籍一旦登记确定,人户的徭役即随之定下。明代,建立户籍制度以对户丁派征赋税徭役这一点颇为明确。清初徭役,就全国而言,最主要的还是丁银,征收对象为成年丁壮。丁壮中又别有民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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