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范围的限制;同时,它也是区别人户身分等级的标志之一。作为国家选拔人才主要途径的科举考试,极重参考者的流品、原籍,因为选才资格或权利的获得,必须以履行封建义务作为前提。科举中逃籍、漏籍、冒籍、跨籍者统统被视为非法而严禁之,违者严惩。因此,这一切便引出了户籍作为科举考试的基本依据、控制儒子士人学籍的又一功能。而这种功能在经济状况较一般百姓优裕而有强烈业儒愿望的商贾,尤其是包括盐商在内的富商大贾眼中,显得格外重要。
明中叶以后,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统治者企图永将臣民牢牢束缚于一方土地之策已被冲破,于是不得不正视现实,在政策上作出必要调整。“一条鞭法”的推行即是经济领域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商籍”的出现则是统治集团对士子学籍控制的一种松动,也是对人口流动的默认。所以明代“商籍”的产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它争得的是异地读书、考试的资格和权利,正属于户籍所辖的学籍范畴之内。这就是“商籍”与户籍的关系。
清代雍正前后陆续在全国实行的“摊丁入地”,使人丁负担的徭役失去了独立性,人口的迁移也不再影响赋役的实施,因此,户籍控制人头派征役使的作用进一步褪化、转移,对人户的经济控制也在松弛。但“清科举凡应试注册书结,皆以里甲为凭,……”[22]直到清末,童子应试都仍须书写原籍“某里某甲,证之旧有门牌”[23]。有些人早已背井离乡,“其先年丁名虽产业变卖殆尽,仍留丁名,不肯除籍,为子孙应考计”[24]。这些都表明户籍在人们科举考试中的不可或缺,因此其作为应考资格凭藉的功能凸现出来,并且呈露出变迁转移的一般走向:从征役到科举的资格凭依。
清朝承袭明代“商籍”的做法。顺治十一年(公元1660年),朝廷除在两淮(江南)、两浙继续保留明代已设“商籍”外,并在山东、山西、陕西等原有“运学”的盐政区确立儒童学额,开设“商籍”。之后,其他各大盐政区如广东、天津、宁夏等区也相继设立“商籍”,有的将该籍生员分附所在省的府、州、县学,有的则单建“商学”、“运学”。不久,“商籍”之设几遍全国。雍正《两浙盐法志》称“商籍虽始于前代,而额设特广于本朝”[25],说的正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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