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何要单独为盐商开设“商籍”,这与官府对盐这一特殊消费品的依赖和管制有直接关系。封建社会之盐业,历来是官卖或半官卖性质的特殊行业。清代盐业由官方掌握,食盐的经销权、具体的买卖,几乎由盐商垄断,政府收取盐税。盐税是朝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朝廷有赖盐商的巨大财力支持,而盐商们则望有官府的许可与庇护。他们之间相互依赖,互为表里,关系紧密。有的盐商本身就是皇亲国戚或贵胄子弟。实际上各区主要盐业经营者已经形成了一个特殊群体,朝廷对其不能不另眼相看,所谓“父兄竭忠效力以济王家之用者,子弟亦食其福焉”[26]。这大概就是明立“商籍”,清又承明制的理由了。
尽管如此,盐商占有“商籍”还是有具体条件的。在明代初设“商籍”时,占“商籍”商人原则上必须在行商省份寄籍久居,“有祖宗坟墓、邱陇成行,已历数世于此,长子育孙”[27]。清初顺、康、雍三朝对此未加改变。这表明:在初立“商籍”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商籍”的获得必须要有不动产为保证、一般要有二代以上的居住历史(因在行盐处有坟墓),即常年为一方的盐务及繁荣尽过义务。“商籍”中包含有空间和地域的概念。当然,它排除其他行业的行商坐贾和本省本地盐商[28]。
乾隆时期,“商籍”条件规定得更为明细、具体:
商人在别省充商,领有盐引行盐,其亲子弟侄不能回籍应试,准其在行盐地方应试,于结内注明现行何地引盐及住居地方,以凭查核。其疏族及商夥子弟,一概不准冒考。至本地商人即系土著,应归本籍考试,不准冒入商籍。如向为商人,后经销乏业,将盐引顶冒者即不准入商籍。[29]
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以后,各地不时颁布“商籍”新例,重申并严格“商籍”要求。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朝廷规定的“商籍”必备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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