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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部则例》法律适用的再探讨

时间:2007-3-10 10:46:02  来源:不详

康熙五十一年二月

更定漕例八款。

《古今图书集成》第772册,16-17页

康熙五十三年八月

定运铜鼓铸处分之例。有“统候命下之日,知照各部载入现行则例,永为遵守可也。奉旨依议。”一段文字。

《古今图书集成》第772册,25页

康熙五十四年十一月

定奉天民人不许卖身,旗、民地土不得越界垦种例。

《古今图书集成》第772册,28-29页

 

按《古今图书集成》,原名《古今图书集成汇编》。主要编辑者为陈梦雷。陈曾在皇三子允祉诚亲王府做幕,由允祉主持修撰该书,康熙三十九年进呈御览时康熙帝改易今名。皇四子允鹍即位后,陈因助允祉谋太子之位被逐出诚亲王府,发遣黑龙江船厂。雍正四年,经大学士蒋廷锡等补纂康熙末年事例后,该书正式刊刻。据专家考证,此书成于康熙末年。[52]
       从以上律令部汇考所收录的几十例《户部则例》来看,当时《则例》的修订尚无定例,有的一事分载几处,甚至分载不同年份;有的事例歧出不定。但也有一部分尤其是时间靠后者已具备“则例”的性质。
    
如康熙四十八年二月的《户部则例》,内容是沔阳州革职知州朱化隆因民欠亏空银近六千两,户部令地方官查追。而湖南布政使王毓贤据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粮通行豁免之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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