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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部则例》法律适用的再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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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6:0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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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四条均见《户部则例》。“冒支官粮”例文下又载旗员私售米票条例,作者加注曰:见《户部则例》。“转解官物”例下载多条《户部则例》后,作者加注:均见《户部则例》。“隐瞒入官家产”例下载入多条《户部则例》,为我们提供了旗人拖欠公帑的治裁办法、入官房地典抵、变价等法律规定。此外,该书卷十五《户律市厘》“私充牙行埠头”例、“市司评物价”例、“把持行市”例等,均多载入《户部则例》。[65] 《户部则例》之引用,也多见于封疆大吏的奏疏案牍。如嘉道以来,中国白银外流日益严重,成为清朝财政体制紊乱的重要原因之一。道光十三年,林则徐在上《查议银昂钱贱除弊便民事宜折》中称:“至文银出洋,自应申明例禁。查《户部则例》内载:洋商将银两私运夷船出洋者,照例治罪等语。而刑部律例内,只有黄金铜铁铜钱出洋治罪之条,并无银两出洋作何治罪明文。”本来,《户部则例》等条款的“照例治罪”,是需要刑部律例明确“治罪之文”的,这也就是清人通常所说的“《大清律例》与各部则例互为表里”的关系。[66]林则徐认为《户部则例》已有白银私自出洋之禁例,但如何治罪,必须依据刑部律例,而刑部律例无此专条,因此他上疏皇帝,请“敕部明定例禁,颁发通行”。[67]
以上探讨了《户部则例》在法律上适用的具体事例和一般原则规定,以期引起学界对《大清律例》以外的法律存在的关注。似乎对探讨古代法律文本以及法律渊源也有裨益。
(资料来源:中华文史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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