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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部则例》法律适用的再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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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6:0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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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湖南巡抚免追。署理湖抚郭某据此具题,康熙令户部议复。户部回复称:臣部以定例州县官因别案离任后方参亏空者,该管上司有治罪分赔之责。请将朱化隆发回原籍之处,明系该管上司推卸,承催各官希免参罚,将该抚所请之处无庸议可也。奉旨依议。 由于此案关涉颇多,当年八月,户部江南等司随即上请“明亏空处分之例归于画一以便遵守”,经户部堂裁后,立即“行知十四司存案”。[53]而且,凡属定例,大多有“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隶各省一体遵行可也,奉旨依议”,“命下之日载入××条例通行直隶遵奉施行可也,奉旨依议”之类字样。从该书收入较多《户部则例》看,当时是有《户部则例》一书的,并且流传范围不限于宫中。否则,也不可能编入《古今图书集成》中。按照《古今图书集成·凡例》所言,《汇编》收录的标准是:“纪事之大者入于《汇考》”,“大事有年月可纪者,用编年之体,仿《纲目》立书法于前,而以按某书、某史详录于后,事经年伟,而一事之始末沿革展卷可知。”[54] 据此推断,康熙末年已存在《户部则例》,当然这并不是说此时的《户部则例》是经过整理、修纂的定本。而更大的可能是,随着户部议奏、议定、议准之类事例的增多,逐渐累积的户部定例。换言之,《户部则例》的案例内容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康熙、雍正时期虽未经全面整理颁行,但一部分条款当为朝野官员所遵守。 正如《大清律例》的颁行是乾隆五年,而其中相当多的条例是清入关以来顺康雍三朝逐渐累积,甚至还有沿用明朝的一样,我们不能据《大清律例》的颁行年代而否定在此以前各条例的法律存在。《户部则例》的情况也当如是观之。
六,关于《户部则例》是否印发给州县官。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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