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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部则例》法律适用的再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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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6:0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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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例议处。”在此条下有四字小注:以上见例。 在该目下“附书籍”。在律例则例类中,首列《大清律例》,其下依次为《吏部则例》《户部则例》《礼部则例》《督抚则例》《中枢政考》《洗冤录》《五军道里表》《三流道里表》《工程做法》《科场条例》《历年条例》等若干种。在所附书籍目录后,作者写道:“以上系州县交代应行点交之大概也”。[58]另外,在该书卷一“交代例”中,诸多例文“均见《户部则例》”[59],卷五“承追例”“承变例”“分赔”、“坐扣”等例文,其中相当一部分例文关涉惩治条款,而这些例文作者标注:“均见《户部则例》”、“以上《见户部则例》”[60]。在卷六“催征”、“豁免”等目中,所辑例文颇多,其中规定:“州县征收钱粮红簿,令上年十月内申送布政司钤印,开征前领回,于花户完纳时眼同登记,填发串票,其一切征收号簿,每日提进内衙,亲察完欠,发出征比,如有假手户书致有完多注少等弊,该督抚题参。”辑者标注:“以上并见《户部则例》”。[61]其他如卷七的“灾赈总例”等所辑例文,辑者也注明:“以上见《户部则例》”。[62]《户部则例》也被其他政书所征引。如徐栋于道光十七年镌刻的《保甲书》,是继其《牧令书》之后的又一部重要“功令书”,该书共四卷,卷一《定例》,仅辑自二书,首即《户部则例》,次乃《刑部条例》。[63]再如,包世臣在《庚辰九月为秦侍读条列八事》中,也明确说:“各部各司,皆有则例,永为法守”。他建议“请饬部院大臣,转饬实缺及行走各司员,限三个月内,将本司则例,详细讲求,三月之后,集而考校之。其能约记例文及通晓例意者,定为优等,酌量鼓励。其全不谙晓,又不上紧学习者,分别撤任降俸,以观后效。”[64]清朝号称“以例治天下”,这里的“例”,即包括《户部则例》。 在《大清律例增修汇纂大成》等律书中,将律例与《大清律辑注》《中枢政考》《户部则例》等书的相关条款并载,如该书卷十一《户律仓库上》钱法门,“多收税粮斛面”例、“私借钱粮”例后,多并载《户部则例》。卷十二《户律仓库下》“那移出纳”例下,载入《户部则例》四条,作者加注曰:以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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