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的是,《户部则例》是印发给州县官的。因为它事关钱粮征比,关系州县官的考成。俗话说,县官二件事:刑名与钱谷。就后者而言,哪一项也离不开《户部则例》。我们先来看《户部则例》的修纂颁布过程。应该说,《则例》的编纂就是为了“刊刻通行,以便遵守”。正如同治初户部大臣上奏所言,自乾隆四十一年至咸丰元年修撰的十三部《户部则例》,成书后均“颁发各直省在案”。[55]
从修例所动用款项来看,往往先行借拨,“照向例于书成颁行后由各直省批解书价”。[56]修例的过程大体经奏请开馆,由皇帝特旨派堂官勘定底本,各司修撰,管部大学士公同复核,修纂校勘完竣后“照例缮具黄册”“恭呈御览”,经皇帝“钦定”发下后,由户部刊刻颁行等。修纂时间一般是一年。
《户部则例》刊刻后,户部首批应该颁发的范围是“在京各衙门暨八旗都统及外省督抚将军府尹并臣部各司处。”第二批是各省司道府州县,由于各省盐、关等各差不一,所需多少也不一致,因此第二批需上报数额后刊刻。各省向户部呈报所需多少部,称为“请例”。“各省盐政、关差、司道府厅州县应颁之例,应俟请例之时,再按所请数目多寡,由银库借银刷印,仍照旧例每部令其缴价银十二两,限一年内附便解部,归还原款。”[57]
以同治四年本《户部则例》而言,列有职衔的各修纂人员共82人。而首列管部大学士及满汉尚书、侍郎(左右)等堂官。而户部下属各司员外郎、主事担任纂修官。
我们再从刑名师爷及律学家为州县官写的“牧令书”之类看《户部则例》是否颁发到州县一级。
在清中叶著名律学家王又槐所辑著的《钱谷备要》卷三中,有“交代折奏书籍”一目,其中一款规定:“凡大小衙门官员交代,将任内奉行条例派拨专书经手,汇齐于交盘之内,倘有遗漏,将该管官照遗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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