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之后,葡萄牙借此扩大事端,一方面要求清政府惩办沈志亮等人;另一方面还不断扩大其侵占澳门的范围。至同治十二年(1873),澳葡初步占领了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的整个澳门地区。
当然,葡萄牙取得对澳门的管理权,是不可能获得清朝政府承认的。因此,葡萄牙便千方百计以哄骗等手段与中国政府交涉、谈判以至签订条约,以使葡萄牙侵占和管理澳门取得合法地位,企图取得澳门主权。
第二,《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的达成。
1862年6月20日,葡萄牙派遣澳门总督基马良士(Isidro Francisco Guimaraes)为全权公使到北京,与中国政府代表侍郎恒祺、总理衙门帮办大臣崇纶进行协约谈判。但由于恒祺代表中方提出“澳门必须仍归中国设官收税,并每年应纳地租万金,方与议立条约”(注:文庆等辑:《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而基马良士想通过签约取得澳门主权,所以双方会谈8次,无法达成协议。后经由法国驻中国公使团的一等秘书哥士耆(Count Kleczkowski)调处, 以“中国仍在澳门设官,而纳租一节,彼此俱置不论”(注:文庆等辑:《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的双方妥协方法,于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