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共同达成《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54款。其中涉及澳门主权者是第九款:
大清国皇帝、大西洋大君主,愿照彼此和好之谊定例,……仍由大清国大皇帝任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注:《澳门专档》(一),台湾1995年版,第2~5页。)
按此《章程》实际上葡萄牙已取得澳门主权合法化。
幸好,在换约时,清朝换约大臣薛焕首先提出:“现奉我本皇帝谕旨”(注:《澳门专档》(一),台湾1995年版,第2~5页。),先修改第九款文,然后换约。而葡萄牙换约代表澳门总督亚马廖(Jose Rodrigues Coelho do Amaral)则提出先换约后修改。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争持不下,遂使换约谈判中止。结果,《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未能生效。葡萄牙首次企图以缔约方式取得澳门主权遭到失败。
第三,葡萄牙骗取“永驻管理澳门”特权。
《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换约失败后,葡萄牙人一直寻找机会与中国谈判签订包括澳门地位条款的通商条约。1876年,葡萄牙人终于找到这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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