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而“管理”权只是一种事实,并非是主权本身,是低于主权的。因此,澳门仍然是中国的领土。这一点,在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约后的第3天,葡萄牙外交部长就声称过:“我们从未指明,也不拟指明这行动是割让领土”(注:陈飞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第4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96页。)。既然澳门未割让给葡萄牙,澳门的“所有权”就在中国手上。而就法理而言,“所有权”是主权最根本的标志。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表明,中国对澳门具有法定的最终处分权。因为“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就是说,葡萄牙没有交换、出卖、出租、割让澳门的最终处分权。澳门的最终处分权(主权)仍然保持在中国手上。所以,著名历史学家、前北京大学历史系主任朱希祖早在1922年就肯定地说:“葡国不得让其(澳门)地于他国一款,正约改为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是澳门主权,中国未全失也”(注:《东方杂志》第19卷,第11期,1922年。)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一个不完全的条约,它留下一个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不清的问题。它明文规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既然连“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都未确定,更进一步证明中国没有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甚至连“永驻管理澳门”的权利都是存在问题的。依法理而言,中国也仅仅是承认葡萄牙暂时管理澳门的事实存在而已。因为条约规定,在“澳属之地”“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所谓“现时情形”,就是指葡萄牙原来租居围墙以南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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