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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7:48  来源:不详
能给予可资证明彼等所望之书面文字,并非不予撤兵,但终究未能结局,终使昨日之商议,成为以前对话之结束。拒绝赠给作为证明将来之紧要文字,则敝人复命无道……”(注:《使清办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35页。)显然, 这是暗示英国公使给予帮助,以求转圜交涉僵局。

后来,东亚同文会在《对华回忆录》中记称:“中国方面狼狈万分,向英国公使威妥玛哭诉,请求仲裁,并授予解决方案,要其与日本进行幕后交涉”(注:《对华回忆录》,第63页。)。此种说法并无根据。因为日方资料并未留下威妥玛言及总署大臣“哭诉”的记载,而中文资料则是“英国使臣威妥玛,尤于此事始终关说,意欲居间。臣等亦曾将与日本往来文信通行抄录,照会各国使臣,与之委迤虚与,在若即若离之间。既使各使臣欲为调停,亦系彼国所求,而非出自中国之意。十六、十七等日(即10月25、26日),日本两使臣已悻悻然作登车之计。威妥玛来衙门,初示关切,续为恫喝之词,并谓日本所欲二百万两,数并不多,非此不能了局。臣等一以镇静处之,直至威妥玛辞去时,坚欲问中国允给之数,臣等权衡利害轻重,揣其情势迫切,若不稍予转机,不独日本挺而走险,事在意中,在我武备未有把握,随在堪虞,且令威妥玛无颜而去,转足坚彼之援,益我之敌。遂告以中国既允抚恤,只能实办抚恤,即使加优,数不能逾十万两。该国于此事轻举妄动,现时无以回国,自亦实在苦情。中国不乘人之急,再允将该国在番社所有修道建房等件,留为中国之用,给银四十万两,总共不得逾五十万两之数,愿否听之。威妥玛旋至该使臣寓所,议论许久,复称抚恤等费数目,日本使臣业经应允。嗣经议立结案办法三条。另立付银凭单一纸。该使臣欲付银后退兵,臣等则谓必须退兵后付银。往返相持,又经威妥玛居间,始得议就凭单,言明先付抚恤银十万两,其余修道建房等件四十万两,定于十一月十二日,即日本国12月20日,日本兵全数退回,中国银两全数付给,并声明该国之兵如不全退,中国银两亦不全给,奏明后彼此划押,各执一纸,于本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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