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一八四○年八月九日,义律等在天津呈递的英国外交大臣巴麦斯顿致“清朝宰相书”中,即提出了赔款及割一岛或数岛的无理要求。琦善到达广州后,义律迫不及待地要求琦善根据英方提出的条件缔约签字。
琦善十一月二十九日抵广州,义律十二月七日来照:“本公使大臣,会同前统帅公使大臣懿,于本年七八月间,曾在天津白河口外,为本国宰相转递之公文内载各款,应请贵爵相大臣定议照会如何办理。……现在本公使大臣,惟俟贵大臣,将此等节款结议,写作汉字英字约文一张,盖封贵大臣关防,及本公使大臣印书,以为盟约之始基。”(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的研究》(资料篇),东京1964年11月版,第29页。以下引文未注出处者,均为此书。)琦善四天后复照义律,答应赔款五百万两,对于英方提出的其它条款,表示“善为调停”。但对割地一事,琦善则加以拒绝。他说:“祗有请给地方一款,实因格于事理”。“若贵公使大臣,必将此一款,始终坚执,势必致诸事不能仰邀大皇帝允准”,义律请求对此“详细思之”。十二月十二日,义律照会琦善,要求赔款七百万两,关于割地一事,义律说:“请给地方一节,据来文称云,已奉大皇帝谕旨,不愿如此办理。即英国原办不求取地方。倘能应允另行开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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