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战败之后,被迫签订了《川鼻条约》”。(The Encyclopedia Americana Vol、14、p、348、International edition 1980。)这些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更权威的文献完全否定了这一说法。查英国外交大臣巴麦斯顿看到本国报纸刊载的义律发布的“公告”,曾致函义律说:“在你和琦善之间,对于割让香港一节,并不象是签订了任何正式条约,而且无论如何,我们可以断言在你发布通告的当时,这种条约即使经琦善签字,也绝不是已经由皇帝批准的,因此你的通告全然是为时太早。”(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第305页;《附录》(八)第735页。)
试想,如果琦善与义律有正式签订的协定或条约文本,义律当定呈送英国政府。而巴麦斯顿的信是一八四一年五月十四日写的,若义律呈送了正式文本,巴麦斯顿肯定见到了。实际上,中英双方任何正式协定也未签订,巴麦斯顿也只是从报纸上见到一则消息而已。“不象是签订了任何正式条约”,这就是英国政府当时的看法,而这一看法对我们判断一月二十日《川鼻条约》是否签订,无疑是很有权威的。进一步说,若是琦善与义律已经签约,此后他们之间的“签约”谈判岂非多余?事实上,正因为琦善没有和义律签署任何协议,谈判继续在进行着。
在义律发布公告后第六天,即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英军强占了香港。这一天,伯麦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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