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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澳门管辖权问题的历史轨迹

时间:2007-3-10 10:49:45  来源:不详
官兵守护。1583年增设香山县丞,县丞衙门设在澳门前山寨。1621年又设参将府,派步兵、水勇守护澳门。这说明,明政府虽允许葡人在澳门定居,但地方行政、司法权力及防护由中国掌握,葡人对明朝的关系是一种臣属关系。

  由于葡萄牙人行贿事败露,明政府自万历朝,即从1573年起规定,葡人必须交纳贡赋或地租,并向他们抽取货税。交纳贡赋和地租表明的是一种*关系,即“由于向中国皇帝交纳地租,葡萄牙人才得以利用澳门并从中获益。”(注:郭廷以:《近代中国史日志》,中华书局,1987年,第18页。)明神宗万历十年(1582年)正式签订澳门借地条约。葡萄牙人是借地居住,没有获得对澳门的治权,更不要说主权。1580年葡萄牙为西班牙兼并后,澳门葡人于1582年成立自治议事会(元老院),欲实施自治权利。当时的两广总督陈瑞责问葡人自由行使法权为不合法,违背皇上的初意。澳门葡人携厚礼至肇庆,向总督申明,愿服从中国官宪的命令,总督才允许其自治。虽广东地方长官允许自治,也限于行政权,司法权和税权仍归广东地方政府。

  1644年清顺帝入关,建立清朝统治。清政府于1651年(顺治八年)因澳门葡人承认其主权,并拒绝援助被清军攻打的广州城明军,因此免除3年葡人交纳地租1000两。但从康熙帝开始规定, 澳门每年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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