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史料来支持。费成康又说,“葡萄牙人未经明政府的正式许可,又在濠镜居留了近十年”(按:应为近20年),此后即向地方政府交纳地租。作者认为“葡萄牙人向中国政府交纳地租,再次表明他们承认濠镜是中国领土;中国政府收受他们所交的地租,而且将这笔地租载入万历年间刊行的《广东赋役全书》,表明中国官府已正式允准葡萄牙人在澳门租地居留”。费成康还引用新任两广总督陈瑞于1582年在收受贿赂后表示允准葡人继续在澳门居留,但必须“服从中国官员的管辖”的史料,认为这在实际上代表了明政府的封疆大吏首次明确允准葡人在澳门居留。
事实上,在葡人来澳门不久,地方当局内部就开始了是否接受葡萄牙商人的政策讨论。到1614年,两广总督张鸣冈上疏,认为对付葡人最好的办法,不是将他们尽数驱逐,而是利用葡人在澳“日夜所需仰给于我”的处境,“申饬明禁”,加强防范和管理。这一意见得到朝廷同意。《鸦片战争前后澳门地位的变化》(载《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3期)一文作者王昭明认为:“这是我们所见到的朝廷对葡人占据澳门问题最早表示的态度。”
看来,葡人入居澳门获得明政府允准一事,大体有如下几种意见:①1554年获朝廷批复;②在此后20年的1573年正式向明政府交纳地租,可被认为允准;③1582年陈瑞作为两广总督正式表态允准,《广东赋役全书》将地租编入大约在此时;④1614年朝廷批准张鸣冈的建议。可见,未经明政府批准的说法是不足为据的。
二、葡萄牙人居留澳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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