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1840年以前)
近年的清史研究,不再局限于对传统中国社会内部具有固定结构特征的“共同体”的考察,而是注重探究社会集团的产生、衰亡及其流动变化。由此着眼,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岸本美绪先生就曾提出:“在‘自由’社会里,秩序如何成为可能呢?”(岸本美绪《“市民社会”论与中国》,《历史评论》527)换言之,在实现高度社会流动的传统中国社会,秩序形成的系统以及稳定组合的要素究竟是什么?或者说,原有结构的核心是什么?我们将以此为基准,对去年发表的众多研究论著展开述评。
在法制史方面,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gōu@①口雄三等编《来自亚洲的思考4》,《社会与国家》,东大出版会)和《关于明清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法学》,〈东北大〉58—3)两文,探讨了明清时期“规范秩序”的构造问题,也表现出作者自觉探索上述问题的尝试。传统中国社会无处不在的“约”这一行为,从表面来看,既有一方的宣示(例如禁约),也有相互的合约(例如契约),反映出二者的对立。然而,寺田先生的研究,则强调二者共有的构造,把主角和配角双方都置于一种“受约束的状态”。反过来也可以说,实际的社会状况,常常是上自王朝国家下至抗租叛乱,某一主体作为中心不断作用于“受约束状态”,以避免出现一盘散沙的混乱状况。在大千世界中,较之社会的结合、共同性这些根本问题,就连“权力”也并非是当然的存在。权力是对“受约束状态”产生作用的主体,但“受约束状态”发生作用之际,权力往往得以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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