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来大型海洋航行帆船的出现,使海外移民的真正开展成为可能。由于潜在人口压力等移民因素的明朗化,解决问题的技术条件是不可或缺的。
仅从以上一瞥,可以看到,这些研究,已经不限于移民、开发,或随之出现的商业化、物资流通等历史过程的恢复,而是通过移民这一视角,来开拓出有关社会结构、技术、生态系统、秩序意识等丰富多彩的论点。就方法而言,也可以说开始了“移民”史的尝试。
商业·财政系统 泷野正二郎《清代乾隆年间的官僚与盐商》(《东洋史论集》,〈九大〉22),阐述了盐引案的焦点,即地方大小衙门未经中央许可私自向盐商收取“公费”,其中部分费用的用途也不清楚。作者指出,这是当时的财政问题必然派生出来的现象。即所谓“公费”,渊源于地方财政在“现实与原则的夹缝”中不得不确保其自身“独立财源”的意图。这实际上也是规定的原额乖离于现实财政需要而产生的变奏。
地域社会 作为构成地域社会秩序的重要一环,有关宗族的研究去年十分活跃。中谷刚《崇明县施氏的履历》(《东亚社会史的展开》),追踪了从明末至民国崇明县大宗族施氏的活动。指出在土质疏松,经常受到水土流失威胁的区域,对祖墓的探索和改修成为确认宗族组合的契机。这一研究,显示了宗族集结的动机、方法、手段会根据各种地域状况和实际问题而采取不同的方式。片山刚《珠江三角洲的集落与“村”》(《待兼山论丛》,史学28),探讨了清末南海县、顺德县的典型事例,得出以下两点看法。其一,已经形成的地缘集团,直到设置了社稷坛以作为联结住民精神纽带的核心,才不再是“集落”。其二,在行政上,则是对自发形成的集落进行制度上的整合,形成“堡一村”行政体系。这在顺德县,表现为“村”依据地理空间的标准向“堡”发展;在南海县,则是以承担该村赋役任务的族姓归属所在为依据,来决定“村”和“堡”的归属关系。在此,作者特别强调了以社稷坛为中心的地缘集团的共同性,而“集落”,则是自发形成的群体。这一视角,与所谓“村落共同体”论是截然不同的。顺带提及,在该文所作的“集落”研究的背后,有作者已花数年时间并且仍在继续进行的实地调查的大量成果,即《华中、华南三角洲农村实地调查报告书》(滨岛敦俊、片山刚、高桥正,《纪要》,〈坂大·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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