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程度上实施地方治理,并适度钳制吏胥的欺蒙,地方官必须借助于绅士的力量。“盖官有更替,不如绅之居处常亲。官有隔阂,不如绅士之见闻切近。”[(47)]无疑,在封建社会结构中的官、绅、民三种社会力量中,绅士是官——民发生联系的中介。诚如一位按察使所言:“惟地方之事,官不得绅协助,则劝戒徒劳,绅不得官提倡,则愚迷弗信。”[(48)]
三、权力终端的延伸
如果仅仅从封建政权运作的表象来看,绅士阶层并不构成权力的力量。无论是明太祖的“禁例十二条”,还是清顺治帝的卧碑戒条,都严格限制绅士阶层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参预。“至乡绅于地方民事,原不应有所干预,以滋把持官府之咎。”[(49)]不过拥有天下的皇帝从来也不曾真正拥有天下的人心。所以,封建政权结构形式的根本点就在于确保皇权的安然。治官之官多,而治民之官少,是中国封建政权结构的主要特征。从皇权以下的军机处、清朝中央六部到各省督抚、府、州、县衙,除州县“亲民”之官外,各级衙门和官员的主要职责是“治官”而非“治民”。然而,封建等级制度本身和清朝官吏制度(如回避制),却一定程度弱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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