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不知?而不知又何足以为士乎?”[(60)]然而,对于具有一定张力的绅权的劝戒并无济于事,甚至清政府为此采取的一些强硬措施,也并不能从根本上限制得了绅士权力的扩张。
绅士拒缴赋税或有意拖欠,会被革去身分或追究治罪:“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贡监生员并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一百,贡监生员俱黜革,枷号两个月,杖一百以上……。”[(61)]但是皇权威势下的治罪条例并不能有效地控制绅士的特权。咸丰九年“江苏生监多有不安本分,包漕抗粮种种恶习,教官并不能稽察约束。”[(62)]
此外,绅士的权力还扩展到司法领域。绅士们“凭借门第,倚恃护符,包揽钱粮,起灭词讼,出入衙门”,甚至“私设公堂和私藏刑具”[(63)]。江苏巡抚丁日昌在沐阳县令到任时,就提醒他,该县绅士周绍虞、王汝栋为当地讼棍,经常与县役声气相通,起灭词讼[(64)]。在四川,“讼棍多系贡监文武生,唆架扛帮,大为民害。”[(65)]因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作为地方官的知县的司法权。“由绅士解决的争端大大多于知县处理的。”[(66)]清朝统治下的地方社会权力的很大一部分为绅士所控制,绅士无疑时常制约着“官权”的行使。乾隆年间云南安村发生水灾,地方绅士郎秀才向县官报灾,县官亲自坐八抬大轿下乡勘灾。勘查结果认为灾情不重,这自然触怒了绅士。郎秀才指斥县官糊涂,并唆使村民将其坐轿打坏。县官在难堪之下,只好溜出安村[(67)]。因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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