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地方事务的主要方面。“至今各省是以官治为主,而地方公事无不酌派绅士裹办,……”[(54)]对于关切地方利弊的大事,权非操诸绅士,其事断不可举。诚如郑观应所言:“故治河之事尤贵得人。然而责之河官不如责之疆臣,责之疆臣不如责之乡绅。盖生长聚族于斯,则痛痒相关,不敢自贻伊戚也。”[(55)]
封建政权在基层社区的实施过程中,被绅士所分割,从而形成了并无法定依据却为社会所认可的“绅权”。绅士的权力“是靠身分获得的。在不变的秩序下,传统的权力不易遭受别人的反对,人们可以乐于接受它的控制,绅权的大部分是根据这一来源。”[(56)]如此,作为地方利益的绅权在范围和力度上都有一定的权威性:“东南巨族大家,冠盖相望,州县每有兴革,凡不便于绅士者,辄倡为议论,格而不行。”[(57)]结果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官不过为绅监印而已。”[(58)]而且,绅权作为非正式的权力力量,常常扩张到官府难以接受的程度,这首先体现在赋税方面。绅士常自称为“儒户”、“官户”、“城户”、“大户”,称平民为“民户”、乡户”、“小户”,并依此形成交纳赋税的不平等。如江北“漕价向有绅户、民户之别,又有城户、乡户之别。绅户每石有全不完者,有收二千余文者,有收三千余文者。……民户、乡户则有收至六七千文者,甚有收至十五六千文者。低昂悬殊,骇人听闻。”[(59)]纳税的不平等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一直是清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经世学者冯桂芬为此提出了《均赋说》四篇,其中就有两篇是针对绅士而言的,“同一业田,同一完粮,人何以宜多,我何以宜少?”“我能保子孙之为绅不为民乎?……国课之宜完,民艰之宜恤,为士者必知均赋为善政。……为民者可以不知,为士者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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