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绅士阶层的地位。绅士犯罪,一般不会上刑,如果所犯罪行很重而必须惩治,则首先要革去其绅士身分,然后才能加以治罪。身分较高的绅士姑且勿论,即使是举贡功名,知县也无权随意判处并革去其身分。“这种权力,特别是对于下层绅士,一般都操诸教官之手。”“由此绅士免受一般的行动处置,只能由其上级教官审判。”[(12)]
对于绅士违法的处置,必须按照严格的特定程序,否则地方官就可能因其擅权而被参劾。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正是中国封建社会不平等的本质特征“生员犯小事者,府州县行教官责惩。犯大事者,申学黜革,然后定罪。如地方官擅责生员,该学政纠参。”[(13)]“生员关系取士大典,若有司视同齐民挞责,殊非恤士之意。今后如果犯事情重,地方官先报学政。俟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14)]在身分社会里,任何昭示尊贵等级的身分,都具有该社会制度所给定的经济、*、法律的特权,也只有因此,拥有身分的人才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拥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势。“是以一游黉序,即为地方官长所敬礼,乡党绅士所钦重,即平民且不敢抗衡,厮役隶人无论矣。……故一登科甲,便列缙绅,令人有不敢犯之意,非但因其地位使然,其品望有足重也”[(15)]。
身分等级的差别必然包含着严酷的法律不平等的内容,而法律的不平等又必然要社会化为身分的差别。所以,绅士的地位成为社会价值定向所在:“一得为此(指生员),则免于编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以礼见官长,而无笞捶之辱。……非必其慕功名也,保身家而已。”[(16)]绅士居于“四民之首”的社会依据及其文化根据是什么?晚清著名的经世学者包世臣有一段并不触及其根本的文字:“夫无农则不食,无工则无用,无商则不给,三者缺一,则人莫能生也。至于士,若介介无能为人生轻重者,而位首四民。则以生财者农,而劝之者士,备器用者工,给有无者商,而通之者士也。然则修法以劝农,使国富而主德,抑先求士而已。”[(17)]有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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