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折赎。”官员开场聚*,分别其旗员、汉员的身份,均革职枷责,永不叙用,同时对参*官员的上司亦严加处分。对于造卖*具,分别其旗、汉身份及初犯、再犯、首犯、从犯,分别处以杖一百、徒三年、流二千里、发边远充军、发极边烟瘴充军等罪。地方保甲知情不报和地方官员失察,亦分别治罪。负有查*职责的相关人员,必须究问*具来源,查清者受赏,否则受罚。
清代律与例并用,律条极为繁复,而仅就上述主要内容而言,*罪重者可至“绞监候”,可谓严矣。此类条例一直沿用,直到光、宣之际,禁*条例在法律条文上没有大的调整。立法者的出发点是要禁止一切形式的*,任何身份的人参与任何形式的*均属非法,同时禁绝*具的生产与传播、销售。对于官员和负有禁*职责相关人员的行为,也作出了较为详尽的奖惩规定。
尽管有如此严厉而详尽的禁*条例,有清一代*非但未能禁绝,反而日益猖獗。清代禁*失败的主要原因何在呢?我们对这一问题有几点初步的认识:
第一,主要原因在于,清代法律与社会生活实际严重脱节。律例中将人们的游乐活动与危害社会的大规模*不加区分,一概施予严刑峻法,导致禁*法令难以长期坚持执行,最终成为“具文”。*禁自康熙初就已渐收渐紧,至雍正时期,着力于全方位的禁止一切形式的*,同时加强了对*具的查禁,并进一步扩大了对相关责任官员的连坐。然而,实际上雍正朝的*仍然是有禁难止,雍正帝自己也承认:“*牌掷骰虽为贪钱,然始初多以消遣而渐成者,原系适趣之戏具。”(《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83)将此类“游戏”与开场设*及“扎局弄*”的骗钱把戏不加区别,使得禁*措施难以具体贯彻。
至于以连坐治罪的形式加强对*具的查禁,实际执行中也有困难。按照规定,地方官员查得*具来自邻县或邻省某地,一旦上报,则本地同僚或邻省官员均要受到牵连,而该官员在官场与社会上的各种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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