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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女子为其夫及夫族终身的附属物,“俗谓之女无二嫁”(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47页;1930年印本。),夫死后其鬼魂仍主宰孀妇,习俗视改嫁女为不祥之人,萍乡“娶寡妇须出资请巫超度其亡夫”。(注:《江西省萍乡县风俗调查纲要汇编》(1932年),二档:十二(6)全宗,18271。)即使在近代,习俗中的孀妇改嫁主婚权仍在夫,“亦有因妇失夫而改嫁者,则由该姓翁姑而主之,抑或由其亲属以主之,但女子自由改嫁者现仍很少”。(注:《江西省新建县风俗调查纲要》(1932年),二档:十二(6)全宗,18271。)横峰县再醮妇的“主婚权先尽翁姑,次及夫之胞伯叔婶及兄弟,如俱无其人,方由再醮妇之父母主婚,然亦须经夫房族之同意也”。(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7页;1930年印本。)妇女改嫁几等于夫族财产出卖,长江中游各地均有嫁卖的习俗。在赣南,“至于转嫁,则由其夫之亲属书立主婚字交与男收执,初嫁时之庚书为凭,其字样形式及内容则与卖字无异焉”。(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03页;1930年印本。)襄凡、城“两县再醮之婚书,均由夫父母或兄弟写立,内载娶主出财礼若干,一方交钱,一方交人”。(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11页;1930年印本。)夫族往往与娘亲族争相嫁卖孀妇,在湖南,孀妇嫁卖往往引起夫族与妻族的械斗。

近代民法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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