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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家宗祧,竹溪县无子有产招婿婚的改姓赘夫可以承受女财产,以“长子承女嗣”;(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31页;1930年印本。)五峰县招夫抚子婚的改姓赘夫可以承受前夫财产,但“后夫之子以凭族人入继前夫承祀宗祧者为限,得与前夫均分前夫财产”。(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27页;1930年印本。)可见赘夫改姓并不能改变其在原姓族的宗祧地位,并不影响其在原姓族的宗祧与财产权继承,如宜昌“婿财产由归宗长子独受”(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72页;1930年印本。),也并不能使其成为女族或前夫族宗祧继承人,但女父母或前夫父母对改姓赘夫以子相待,改姓赘夫取得对女或前夫的财产管理权。

其二,赘夫子的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赘夫子并不全部继承女宗祧,有归宗婿的安排,宜昌“子多则应派一子归宗,子少则就赘,以长孙归宗”(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72页;1930年印本。),常德“长子随女姓,并承女财产,次子随父姓”。(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90页;1930年印本。)只有承祀女宗祧的赘夫子,才能继承女财产,竹溪县“长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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