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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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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见告祖礼使女子成为夫族的成员,其死后灵位应被夫子孙奉祀,但“女子地位较男低,署名必须冠以夫姓”;(注:《湖南新田县风俗调查纲要》(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其服也从属于丈夫,“女子在未出阁前,服与男子同,出嫁后,服与夫同”。(注:《新宁县风俗调查概况》(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道县女子地位“略低于男子,不能操财产权”。(注:《道县风俗调查表》,湖南省档案馆33-1-270。)

只有在父长去世后,主持门户的孀妇才具有一定的财产权。但孀妇并不具有宗祧继承权,不能继承财产,庭财产仍然由男性子孙继承,孀妇的财产权类似于财产监护权。如孀妇出卖土地,必须以自己与儿子的共同名义,在黄冈《刘氏宗谱》所载的孀妇出卖土地的卖契中均可见此惯例,“立大卖约人刘王氏同男际尉”,“立大卖约人刘詹氏同男兆云”。(注:黄冈《刘氏宗谱》,首,附近祭产契约,1939年印本。)而且孀妇出卖土地还必须征得公爹的同意或亲族的同意,“寡妇也可以出卖土地,但她必须取得她公爹的同意,土地买卖才被承认为有效”。(注:《英国皇亚洲学会中国分会会报》,二十三,1889年,上海,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58-59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孀妇财产权必须受到亲族的控,并未能享有与男子一样的财产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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