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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家庭财产非亲子的继承传递并无绝对支配权。在继嗣中,又有“应立”与“择立”(或称“爱立”)之分,其财产继承关并不相同。应立以最亲为围,一般以同祖亲为限,同时它又包含有同亲等子侄中仅有一侄可立的条件,广济《黄氏宗谱》(凡例)规定:“无子而兄弟之子者,书立,见其应继也;继房子侄者,书择,见亲支无可继也”(注:广济《黄氏宗谱》,首,凡例十七条,1947年印本。),“新建县俗凡人立嗣须先尽最亲者立之,谓之应立”。(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85页;1930年印本。)“应立”的血侄有其不可剥夺的继嗣权,按照同祖亲的“大功同财”观念,“应立”的嗣子享有完全的财产继承权,亲族人等不得要求分润。

“择立”也必须遵守五服中的亲等顺序,广济《解氏宗谱》(凡例)规定:“只许立亲兄弟次子,如无,则立堂兄弟次子,与例不符及异姓乱宗者不载”。(注:广济《解氏宗谱》,首,凡例,1947年印本。)“择立”是在亲等关相同或是超越亲等关选择嗣子,因而依据亲等原则有优先或同等继嗣权的亲房近亲就有权要求分润财产,嗣子不得全部继承。“武昌、汉阳、竹溪、麻城、郧县、兴山六县凡无子有产者,其择立嗣子时,所有近支亲属均须对于遗产有所分润,命曰分给遗爱田”。(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1页;1930年印本。)汉寿等地“若近亲而立疏族之子,立嗣之人须分给动产若干与近亲昭穆相当之人,以免争继,若近亲昭穆相当者有数人时,如立其一则未立各人亦各分给若干财产,是之谓遗爱”(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39页;1930年印本。),“益阳县习惯若立嗣人因择贤择爱而抚立疏属之子为嗣者,即应由立嗣人划分财产给与近亲,名曰过房礼,盖取超过亲房之义”。(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85页;1930年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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