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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近亲优称继嗣权发展到极端,就是“兼祧”习俗。据黄安《滠水吴氏宗谱》(凡例)说:“兼祧之,始于乾隆年间,前代无有”(注:黄安《滠水吴氏宗谱》,首,凡例,1936年印本。),兼祧的意义也就是肯定近亲优先继嗣权。兼祧在湖北麻城、黄安等地区最为流行,“黄安县兼祧并娶之风较他县为甚,凡宗支零落,以一子兼祧数房往往每房各娶一妇冀续宗支”。(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93-1694页;1930年印本。)石城县的分出继习俗实际上也是一种兼祧度,“石城县民间习俗有所谓分出继者,夫出继与人为嗣,事所恒有,而此分出继,则以其子出继与人为嗣,仍使与本宗不脱离关,其教养之责由受继者担任,婚配则由二分任之,将来如仅生一子,应归受继者传宗,如生多子则二各半分配”。(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61页;1930年印本。)

兼祧本以同父周亲均独子为条件。因为此种情况下,同祖亲中并无昭穆相当之人可以出继,为保证同祖亲的优先继嗣权及财在同祖亲“内部传递”,而实行一子兼祧。但在兼祧流行的麻城、黄安、京山、潜江等地,即使同祖亲中有可出继之人,也可由立继人自主选择一子兼祧,“麻城县习惯一子兼祧,不以同父周亲均独子为限”(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22页;1930年印本。),“京山、潜江两县兼祧习惯与之相反,不必以同父周亲均独子为限”。(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34页;1930年印本。)此种兼祧度将继嗣人选牢牢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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