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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所载:“女子得继承财产,为民法所规定;女无子,间有赘婿于者,然尚不多觏,而乡间争继之风,则自是稍戢矣”。(注:《醴陵县志》(民国三十七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上),第497-498页。)

 

三、婚姻与财产习俗度 

 

(1)婚姻与财产关。《礼记》昏义中说:“婚姻者,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以男性的传宗接代为目的,艰于子嗣者可多次婚娶,常宁县“惟男子因原配或继配不育,以多娶妻室者,尚属易见之事”。(注:《道县风俗调查表》(1948年),《常宁县风俗调查汇编》(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婚姻为产生宗祧继承人的正常途径,多数地区婚生子有嗣子权,而非婚生子不具有亲子地位,“长沙、湘潭、衡山、湘乡、攸县、湘阴、宝庆县属各族于修谱时对私生子不特严禁,且特设规条,遇有此等事端,族众公同议处,而当事人缘有此种习惯,即知为己所私生,亦不敢认领”(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48页;1930年印本。),“赣南人民最重血统,凡乞养子不入祠登谱,私生子亦然,较他处将养子、私生子列入附录或加特别标记者不同”。(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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