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页;1930年印本。)
婚姻有正式婚姻与非正式婚姻之别,正式婚姻不以财产为必要条件,非正式婚姻则多属买娶。但婚姻重财礼为社会普遍习俗,如赣南“民俗娶媳最重财礼,富厚之家无论已,即中产以下之家,多者恒需一二百元,少者亦需七八十元以上”。(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05页;1930年印本。)近代长江中游流行童养媳婚,在正式成婚之前,以草八字庚帖形成订婚关系,“凡娶童养媳各村均有之,或由煤人先向女家取得草八字交付男家,或彼此互换庚帖,均于过门抚养后即发生订婚之效力,至童养媳入门之仪式亦只叩拜祖宗而已”。(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01页;1930年印本。)童养媳未婚前并不与男家构成正式婚姻关系,而形成如同义父义女一样的恩养关系,萍乡童养媳“及长告知二姓戚族始成婚。先是男女以兄妹相呼,女称翁姑曰父母”。(注:《萍乡县志》(十卷,清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中),第1066页。)近代乡村社会以财礼、恩养关系束缚妇女,更加强了男子的家族中心地位。
在湖南各地,有富家以田地为嫁妆的习俗,如汉寿“凡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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