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远族亦俱无子可继,始能接异姓之子为嗣,当其抱继异姓子之初,须已得亲族中之允许,方能承受其产业,若未得亲族之允许,经承继亦不得承受其产业”。(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55页;1930年印本。)
汉人的血缘宗祧关系强调男性父系原则,女子不得继承宗祧,不具有入继权与继承财产权。但在湖北的某些地方,亦有女子为嗣子的习俗,如“潜江县习惯凡无子无女,亲房又无昭穆相当之子侄可以入继者,得入继女子为嗣子,并为之招婿,竹山县习惯亦大致相同”(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73页;1930年印本。),“汉阳、竹溪、兴山三县习惯,凡无子无女而其同亲属又无昭穆相当之男子可为入继者,即得入继昭穆相当之女子为其嗣子”。(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53页;1930年印本。)是不是当时的习俗调查者将女子招婿生子承嗣与女子为嗣子相混淆呢?看起来并非如此,当时的习俗调查者对两者作了清晰的区分,在同一节里又记载道:“五峰县习惯则有入继女子为女,以便招入赘婿承嗣者”。(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25-1626页;1930年印本。)
这里涉及到女子的家族地位问题。某些地区存在着女子为嗣子的习俗并不能简单视之为少数民族习俗的影响,应与长江中游家族社会的女子父家族地位观念有关。在长江中游地区,女子虽然不能构成继承父家族宗祧的独立房地位,也不能简单认为其仅为“父亲家族中的依赖人口”。(注:陈其南《家族与社会——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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