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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继承祖先的宗祧,平均享有父祖先的产业。此种所谓诸子,即不分嫡子与庶子,亲生子与过继子,婚生子与私生子,均以继承父宗祧为条件,享有均分财产的权利。儿子作为祖先宗祧的继承人,必须享有祖先遗留的一分产业,如黄梅县“迷信析产,因子死而始卖产者亦有之,即譬如有田六斗,子三人,殇其一,必出卖该殇子应得二斗之部分,以为丧葬超度费”。(注:陈赓雅《赣皖湘鄂视察记》,第110页;申报月刊社1934年版。)

诸子均分度凌驾于父长权力之上,不以父长死亡为前提,也不以父长意志为转移。以财产祖有观念而论,父长只不过是父族血缘链条中的一环,其对财产的占有也只不过是暂时的,他必须遵循诸子均分度将财产传递给儿子。而庭财产均分意味着庭的分孽,父长再也不能支配儿子庭的财产,因而就有提留赡养田的习俗。湖南“凡族常当析产之际,有父母及祖父母在者,多另提产业全部中之一部为父母及祖父母老年人养膳,无论何人不得私为处分,须待父母及祖父母亡故后,承继之子孙始得享有利益,但经父母及祖父母可于养膳全部中提出一部为子孙必要之费用者不在此限”。(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169页;1930年印本。)某些地方的赡养田产永远归于父母名下,父母死后拨作其祀产,供其血食,横峰县赡养田“其子不能主张均分或变卖,如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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