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
 |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
|
|
近代的家庭财产保护仍以家族力量为主,乡绅及房族长在家庭财产买卖中能够起到公证的作用,家庭财产买卖契约成立往往以乡绅及房族长作中人为要件。家庭财产分析的关书得到家族力量的保护,如广济黄林户的《凡例十七条》规定:“兄弟既分,总以关书为定,不得以好丑藉口生端再分。……倘恃刁强欺凌弟侄者,一经发觉,不但不予以另再品分,并得公同责罚”。(注:广济《黄氏宗谱》,卷首,凡例十七条,1947年印本。)家庭土地财产的纠纷,家族调解为主,“赣南中处乡民,凡因权利争执往往投请中族理处,书立合同字据(有称为劝释字、言明字或判明字),由双方代表在场划押息完案,彼此遵守,认为绝对有效,法至良,意至美也”。(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4页;1930年印本。)
财产祖有的观念当与传统的祖先崇拜有关,人们将一切归之于祖先,其土地财产亦归之祖先;同时,农业社会的土地财产增值有限,多属祖传产业,更增强了人们的财产祖有观念。财产祖有观念为家族社会最基本的财产观念,它外化为种种家族财产习俗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了家族社会的财产经济行为。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