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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近代的庭财产保护仍以族力量为主,乡绅及房族长在庭财产买卖中能够起到公证的作用,庭财产买卖契约成立往往以乡绅及房族长作中人为要件。庭财产分析的关书得到族力量的保护,如广济黄林户的《凡例十七条》规定:“兄弟既分,总以关书为定,不得以好丑口生端再分。……倘恃刁强欺凌弟侄者,一经发觉,不但不予以另再品分,并得公同责罚”。(注:广济《黄氏宗谱》,首,凡例十七条,1947年印本。)庭土地财产的纠纷,族调解为主,“赣南中处乡民,凡因权利争执往往投请中族理处,书立同字据(有称为劝释字、言明字或判明字),由双方代表在场划押息完案,彼此遵守,认为绝对有效,法至良,意至美也”。(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4页;1930年印本。)

财产祖有的观念当与传统的祖先崇拜有关,人们将一切归之于祖先,其土地财产亦归之祖先;同时,农业社会的土地财产增值有限,多属祖传产业,更增强人们的财产祖有观念。财产祖有观念为族社会最基本的财产观念,它外化为种种族财产习俗度,在很大程度上支配族社会的财产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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